關於印發《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2006年工作要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解放軍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
現將《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2006年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做好2006年建築市場監管工作。
附:
建設部建築市場管理司2006年工作要點
2006年,是實現“十一五”規劃頭一年。建築市場管理工作將按照全國建設工作會議確定的思路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築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強化建築市場監管,堅持城鄉統籌,深入調查研究,創新工作機制,推動建築市場的和諧發展。繼續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清理拖欠工程款為主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建築市場監管體系,切實完成國務院三年基本解決建設領域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目標。
一、全面實現三年清欠目標
(一)2006年是落實國務院提出的“對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項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內完成清欠任務”要求的最後一年,為鞏固清欠成果、解決剩餘拖欠,實現三年清欠總目標,頒布《2006年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點》。在完成2006年清欠工作目標的同時,要實現工作重心由清理舊欠向預防新欠轉變,工作方式由大規模集中清理向強化日常監管轉變,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導向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轉變。逐個項目分析研究政府項目剩餘拖欠原因,提出解決措施;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督促債權、債務雙方限期結算,核定欠款數額,簽定還款合同,並按期還款,基本解決社會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初步建立防新欠的制度體系,重點落實已出臺的有關文件和辦法,從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建設過程監管、深化體制改革、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完善法規辦法等構建清欠正常渠道等方面,完善和建立清欠的長效機制;認真做好全面完成清欠工作的考核工作。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完善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以市場為導向,以培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為重點,以突出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體現企業市場誠信為原則,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實力為目標,修訂出臺《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修訂完成有關企業資質標準;研究取消企業資質年檢後,對取得資質企業的動態監管辦法。
(三)健全企業資質網上申報管理系統。加強電子政務網絡平臺建設,統籌規劃和健全企業、個人和工程項目三大數據庫建設,明確資質審核中的量化指標,建立企業資質網上申報、網上審核及公示系統,基本實現全國建設工程資質審批信息化管理。進一步完善項目經理數據庫建設,加強個人執業資格和企業資質證書管理。
(四)進一步健全個人註冊執業管理制度。研究修訂註冊建築師實施細則、修訂出臺《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及相關配套管理辦法,制定出臺《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進一步促進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建造師等業務領域的融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在工程建設領域的作用,減少企業的人力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加強註冊執業人員的動態管理,對違法違規人員予以嚴肅處理;組織完成2005年度和2006年度全國一級建造師考試命題、閱卷工作,會同人事部完成一級建造師考核認定收尾工作。
三、健全建築市場監管體系
(五)積極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積極貫徹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抓好長三角和環渤海等區域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加強建築市場監管體系的研究和建立,研究起草有關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標準,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監管平臺、統一的監管標準、統一的獎懲機制;加強建築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調研,組織召開部分省市專題研討會,指導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現有建築市場和工程現場業務監管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加大整合協調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築市場監管綜合信息系統,提升建築市場監管水平。
(六)依法推行工程擔保制度,規範工程擔保市場。繼續貫徹落實《關於在房地産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積極推進工程擔保試點工作。已試點城市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進一步推進;尚未開展試點的城市要抓緊出臺有關辦法,抓緊推開,力爭2006年年底前要在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全面推開。
(七)治理商業賄賂,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綜合治理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對工程建設中易産生商業賄賂的薄弱環節加強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完善辦法、建立制度,從根本上加以治理和防範。
貫徹落實《關於加強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強化對國有投資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繼續做好與紀檢、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強化對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指導和考核,拓展服務範圍,充分利用交易中心資源為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市場監管提供信息網絡平臺服務;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行為的監管,依法規範招標代理活動;對招投標活動中重點環節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辦法;組織召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研討會。
(八)進一步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規範建築市場勞務秩序。貫徹實施《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2006年,在全國初步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使建築勞務分包交易規範化、透明化,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基本被禁止;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積極主動和有針對性地研究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勞務分包制度建設,規範建築市場勞務秩序;貫徹落實《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對工程分包方式和勞務用工方式檢查,遏制對包工頭和零散用工的使用,及時發現和處罰轉包、資質挂靠和違法分包行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
(九)完善工程監理制度,推進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貫徹落實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起草《建設監理市場管理規定》,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的論證和起草工作,會同國家發改委做好《建設工程監理與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出臺工作,研究出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進一步引導規範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做好工程監理統計工作,組織召開工程項目管理與政府投資工程實施方式改革研討會。
(十)加強對村鎮建築市場的監管。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結合村鎮建設特點,加強村鎮建築市場現狀調研,提出加強村鎮建築市場服務與監管的意見,促進村鎮工程建設健康發展。
四、貫徹實施“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十一)做好我國加入WTO有關市場準入承諾的落實工作。出臺《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制定有關建築方案設計深度和內容的管理辦法,加強對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規範管理。
(十二)積極推動企業“走出去”。貫徹落實商務部、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頒布的《關於推進對外工程承包的指導意見》,協調各部委落實對勘察設計、施工企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的鼓勵措施;同商務部聯合組織召開推動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及對外工程承包論壇,研究推動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的指導意見,引導扶植一批具有工程總承包能力的設計、施工企業,健全服務功能,大力開展工程總承包。
五、深入調查研究,提高決策水平
(十三)繼續做好《建築法》的調研論證工作。會同部政策法規司,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組織進行修訂《建築法》有關難點問題的調研及論證,組織召開修訂《建築法》高層論壇,為《建築法》的修訂作好各項工作。
(十四)做好《建築市場“十一五”時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十一五”時期,是建築市場發展承前啟後的重要時期,要繼續改革開放以來建築市場發展完善的一系列重要舉措,同時,要按照黨和國家提出的“十一五”時期發展方略,全面審視建築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適應新形勢的調整和轉折,統籌規劃建築市場“十一五”發展思路,明確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按照《建設事業“十一五”發展規劃》的總體目標,頒布《建築市場“十一五”時期發展規劃》。
(十五)組織有關課題研究以及工作調研,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建築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新矛盾、新問題,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對於市場動態監管體系,建築市場綜合執法;對於推進工程總承包制度、政府投資工程管理、工程擔保、誠信體系建設;對於市場準入與清出制度的改革等進行深入調研,為完善現代建築市場體系,加強有效市場監管提供政策儲備和理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