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融、長城、東方、信達資産管理公司1999至2003年度資産負債損益審計結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于2004年對中國華融資産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産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産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簡稱華融公司、長城公司、東方公司、信達公司)總部及所屬114家辦事處1999至2003年度資産、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
一、審計情況及審計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4家公司成立以來,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和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探索和運用債轉股、債務重組、招標拍賣、打包出售、利用外資和法律訴訟等多種市場化、專業化的處置方式,加大不良資産處置力度,在促進盤活銀行不良資産,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國有企業改革,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審計也發現4家公司在不良資産收購、處置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
(一)收購違規剝離的不良資産169.18億元。
有的銀行利用剝離之機,將以前年度經營損失轉嫁給資産管理公司。如中國工商銀行于2000年6月要求廣東省分行等發放3.28億元貸款,用於置換其銀城、銀海、萬利、北疆等4家投資基金形成的損失,然後將貸款本息作為不良資産剝離給華融公司廣州、瀋陽和哈爾濱辦事處。還有的銀行將隱藏嚴重違規經營問題和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不良貸款剝離給資産管理公司,以此逃避責任追究。如中國建設銀行湖北省棗陽支行于2000年6月,在時任行長、副行長的操縱下,與當地政府、法院聯手,編制虛假的貸款資料,將不符合剝離條件的29戶企業貸款本息1 844萬元作為呆賬違規剝離。對其中的18戶企業,棗陽市法院出具了虛假的終結執行民事裁定書,這些裁定書全部由建行棗陽支行製作,法院蓋章,案號、時間、內容均係偽造;對另11戶企業,棗陽市政府出具了虛假關閉批復等,建行棗陽支行的債權確認書也均係偽造。在這29戶企業貸款剝離前後,建行棗陽支行從中收回現金及實物資産720多萬元,其中690萬元隱匿賬外,有502萬元被轉至個人名下。剝離不良資産環節發生的問題,主要責任在國有商業銀行,但資産管理公司也負有收購審查把關不嚴的責任。
(二)違規和不規範不合理處置不良資産272.15億元。
一些資産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産處置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的現象,致使部分資産被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産不同程度的流失。主要表現在:一是評估、拍賣環節管理不嚴,走過場,有的甚至虛假操作,故意低價處置。如2001年12月,信達公司長沙辦事處在處置位於廣東省南海市的130畝土地資産時,先收取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的價款,然後才進行評估、發佈處置公告和舉行拍賣會,而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是唯一的競拍人。該土地基準價為每畝34萬元,拍賣評估價為每畝11.63萬元,而實際成交價每畝僅5萬元。南海裕東龍有限公司購買上述土地後,為取得抵押貸款重新委託評估,評估價為6 523萬元,是拍賣評估價的4倍多、拍賣成交價的10倍多。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以3.18億元價格將涉及90戶企業的44.75億元債權“打包處置”給廣東中鼎集團公司後,又受中鼎公司委託進行處置,並按處置所得金額的4.35%收取服務費,截止2004年4月底,已收取服務費753.5萬元,該辦參與人員人均分得36萬元。審計抽查其中兩項債權發現,當時東方公司廣州辦事處均以零價格出售給中鼎公司,但轉手再處置時價格分別為7 500萬元和2 700萬元。華融公司成都辦事處原總經理在處置一項8 730萬元債權的過程中,明知該項債權已被法院拍賣並能獲得3 328萬元拍賣款,但仍以1 100萬元的低價處置給私營企業,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二是一些資産管理公司借處置不良資産之機,為本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長城公司長春辦事處組織拍賣33套抵債商品房,成交價比市價低54%,其中80%的競買人為該辦事處員工,其他也大多是職工親屬。
(三)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違規問題金額26.56億元。
一是採取虛報人數、截留收入、虛列費用等手段,獲取財政資金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如東方公司2000至2003年共向財政部虛報職工人數3983人,造成財政部多撥付人員費用1.98億元,其中僅工資就多撥1.33億元。二是違規挪用處置回收資金。如長城公司西安辦事處2001年以來,截留處置回收資金2093萬元,並違規佔用抵債土地,修建辦公樓和職工住宅。
此外,審計還發現,由於受有關方面的不正當干預,有的地方企業通過不規範破産逃廢金融債務。如截止2003年末,湖北省475戶地方企業因不規範破産,導致華融、長城、信達3家公司54.53億元的債權總額,只受償1 803萬元,受償率僅為0.33%。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4家公司不良資産收購、處置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違規和不規範不合理問題,已移送銀監會處理,並責成4家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進行糾正和整改;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的違規問題,已責成4家公司調整相關賬目、認真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已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研究改革資産管理公司現行體制,使其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走商業化發展道路;加大對資産處置環節的監管力度,資産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各分支機構資産處置方案的審核監督,財政部、銀監會駐各地機構也應對超過一定規模的擬處置資産進行必要的審核;增強資産處置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儘快完善與資産處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大對不良資産處置過程中資産管理公司人員和仲介機構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資産損失行為的打擊力度;整頓和規範仲介服務市場,進一步改善不良資産處置的外部環境。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後,4家公司高度重視,上述違法違規問題基本上已得到糾正和處理,調整了有關賬目,並繳納了罰款;對191名責任人員給予免職、記過、警告等行政處分。
華融公司多次召開專題會議,認真研究整改措施。總部和各辦事處成立了兩級審計整改領導小組,要求認真落實審計決定,全面糾正不良資産收購、處置、管理和財務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並對整改結果逐條進行檢查驗收。總公司先後12次派出聯合工作組到有關辦事處進行深入核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目前已對49人進行了處理,其中處以上幹部26人。公司對審核不嚴、違規收購不良資産問題,已採取資産保全措施,同時與工商銀行聯合開展資産清理和處置工作,回收資産;對違規低價處置不良資産問題,已在系統內進行通報,並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為加強內部控制,總公司和辦事處還成立了兩級內部控制委員會,定期研究、分析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先後制定和修訂規章制度100多項,加強對各業務環節的控制,積極研究探索資産處置與調查崗位相分離,形成風險隔離機制;強化內部審計監督職能,要求充實內審人員。同時,該公司結合內外部審計檢查情況,組織對2004年度的資産處置項目、資金財務狀況進行了全面核查,確定了業務和管理流程中的30個高風險點,逐一提出加強內部控制、完善管理的具體措施。
長城公司積極採取措施,全面整改。一是多次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審計未結束,就召開全系統整改工作會議,要求責任落實到位,問題處理到位。審計後又成立專門領導小組,要求逐一核對、分解審計發現問題,全面進行處理和整改。二是逐條落實整改措施,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有關辦事處按照總公司“邊接受檢查、邊抓緊整改”的要求,及時解決審計查出的問題,並對32名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2人被免去辦事處總經理職務。2005年以來,總公司又再次核查,對各辦事處採取的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進行了督辦和落實。對低價處置不良資産問題,總公司下發通知,重申今後凡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查實,對相關責任人一律先免職,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違規挪用回收資金的問題,及時轉發財政部的有關通知,再次重申要切實加強資産處置回收資金的管理,堅決杜絕截留、挪用或以個人名義私存現象的發生。三是加強內部控制,建立健全防範風險長效機制。公司對照審計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梳理和分類,全面查找不良資産收購、處置、管理和財務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先後制定和修訂30多項制度和規範性文件,完善制度,防範風險。
東方公司高度重視審計發現的問題,成立了以公司主要領導為組長的整改工作小組,全面負責整改工作,將審計查出問題下發各辦事處,責令進行整改落實。認真查找資産處置、財務管理、資産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對183項規章制度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進一步制定完善了財務規章制度,對各項費用開支權限和審批程序作出嚴格規定;修訂、完善和補充了資産管理與處置方面的規章制度,進一步突出了集體審查原則、評處分離原則,加強了處置項目審查、執行及後續跟蹤的監督。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力度,在常規審計基礎上,對重點業務、重點項目、重點區域開展審計。為嚴肅財經紀律,已給予95名責任人降級、撤職、通報等處分,並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保障內控制度的有效落實。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舉一反三,對內部機構進行了調整,充實和加強了財會、監察部門領導力量,調整了資産經營、財務、人事等部門人員。
信達公司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核查,多次強調必須逐條整改,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認真落實審計建議。在審計過程中先後派出8個檢查組到有關辦事處進行核查,做到邊核實、邊糾正、邊整改;已嚴肅處理了15名有關責任人,其中給予4個辦事處總經理開除公職、行政降級或行政記大過處分。要求公司各部門和各辦事處以此次審計為契機,全面查找業務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全系統深入開展遵章守紀教育活動,建立健全不良資産收購、處置、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不斷強化依法經營和風險防範意識,為公司進一步規範經營、科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各辦事處按照公司部署,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認真進行了糾正和整改,並逐條研究,完善風險防範機制。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建議,有關部門積極完善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資産管理公司的監管。對審計反映不良資産剝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發文,對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剝離提出了規範要求,明確規定國有商業銀行或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貸款發放、管理、處置、剝離過程中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不追查、不處理或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依法給予嚴厲處罰,並向社會公開曝光;對審計反映不良資産處置中存在的問題,銀監會、財政部等部門加大了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處置的監管力度;對審計反映東方公司採取虛報人數等手段獲取財政資金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的問題,財政部已進行通報批評並作出嚴肅處理,專門下發了《關於加強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人員費用管理的通知》,進一步規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