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月28日起,《江西省勞動爭議仲裁預收處理費緩減免試行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旨在幫助和保障經濟困難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減輕當事人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的經濟負擔。
《辦法》規定,因工傷當事人追索醫療費、殘疾補償等工傷待遇且月工資收入低於500元;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且原月工資低於500元;因企業原因當事人領取待崗生活費且月生活費低於500元;因企業破産當事人未能按時領取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等原因,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憑有關證明,可申請緩交。
因工傷當事人追索醫療費、殘疾補償等工傷待遇生活確實困難且月工資收入低於400元;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以上未發工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等原因,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可申請減交。
用人單位連續六個月以上未發工資的;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可申請免交。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辦公室自收到以緩、減、免仲裁預收處理費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經批准減交的具體數額為:城鎮職工減交正常仲裁預收處理費的三分之一;進城務工人員減交正常仲裁預收處理費的三分之二。實行緩交、減交、免交仲裁預收處理費的當事人,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敗訴,其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將減、免其應承擔的部分;雙方部分敗訴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仲裁費。 (胡勇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