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2005年12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2號)中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截止日期為2005年底,企業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內蒙古自治區有3150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提出申請,有2901戶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領取了證書,其餘249戶未能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依法予以關閉。全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已於今年3月31日全面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