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銷售時簽訂的補充條款不能夠含有不合理減輕或免除開發商責任或不合理加重購房人責任的內容。這是記者4月27日從北京市建委獲悉的。
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經常會有簽訂補充條款的情況,以前補充條款多是買房人提出添加的內容,但近期,隨著房屋銷售的“火爆”,一些房屋銷售單位也提出添加補充條款。
4月27日,北京市建委印發了《關於規範商品房合同簽約行為的通知》,《通知》提出,對購房合同示範文本中未約定、約定不明或不適用的內容,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主合同為準。
北京市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房地産開發企業或售房單位應當自領取預售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在項目售樓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本項目商品房預銷售的認購書和簽約合同的文本,內容應包括開發企業或售房單位已確定的相關約定和補充協議內容。
此外,買賣雙方當事人選擇使用市建委、市工商局共同推行的合同示範文本的,不得直接刪除或修改合同示範文本的條款;對合同示範文本中可選擇的內容及空格部位填寫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記者 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