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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確定首批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9日   來源:吉林日報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了省首批省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20家。

    這20家醫療機構是: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含樂群街分部)、吉林大學第二醫院、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吉林大學第四醫院(一汽總醫院)、吉林省人民醫院、吉林省前衛醫院、北華大學附屬醫院、延邊大學附屬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O八醫院、吉化集團公司總醫院、吉林油田總醫院、吉林大學口腔醫院、吉林省中醫院、吉林省中西醫結合醫院、吉林省腫瘤醫院、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吉林省結核病(骨病)醫院、吉林省婦幼保健院、吉林心臟病醫院、吉林恒達眼科醫院。上述醫療機構除標注分支機構外,均不含其所屬的分支機構。

    省級定點醫療機構將主要承擔參合農民疑難危重患者的轉診醫療任務。

    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辦要求,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控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自費藥品、自費檢查項目的使用。參合農民就診時要使用《吉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中的藥品,並在保證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應從一線藥物開始選用。特殊情況必須使用《藥品目錄》外的藥品時,要徵求患者或家屬同意並簽字,同時在處方上註明“自費”字樣。參合農民住院診療用藥,使用《藥品目錄》外藥品的費用,採取由醫療機構與參合農民患者分擔的辦法,即醫療機構承擔(減免)20%,參合農民患者承擔80%。同時,要建立大型及特殊檢查(單項檢查收費,省、市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以上,縣級定點醫療機構100元以上)審批制度。參合農民患者診療,使用《不予報銷診療項目範圍》的診療費用,採取由醫療機構與參合農民患者分擔的辦法,即醫療機構承擔(減免)50%,參合農民患者承擔50%。按照上述規定,需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減免)的費用,在參合農民患者出院結算時,由該醫療機構的結算部門直接予以減免核銷。

    定點醫療機構要提高《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備用率和使用率。綜合醫療機構,按類別《藥品目錄》內藥品備用率不得低於70%,按品種備用率不得低於50%;專科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要結合實際,儘量提高《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備用率,滿足臨床工作需要及參合農民患者的基本用藥需求。要充分發揮中醫藥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中的特點和作用,提倡使用中醫藥,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定點醫療機構要規範進藥渠道,降低藥品虛高價格。藥品加成率和藥品零售價格不得高於本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將參合農民住院患者每天發生的醫藥費用以適當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家屬,實行一日清單制。參合農民患者出院時,要提供詳細的醫藥費用結算清單。(記者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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