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日報訊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發出關於印發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確立起“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監督,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安全生産檢查工作機制。
《內蒙古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共分八章49條,從“監管主體的責任”、“從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一般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産、儲存、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分工和協同”、“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通知》指出,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的第一責任者,各分管領導對分管領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負責。各級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對所監管環節的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按照安全生産分級、屬地監管的原則,哪一級政府受益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由哪一級政府負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