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勞動保障局近日聯合相關部門《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自2006年9月1日起,農民工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將同時啟動。
按照相關規定,在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炭(包括非煤礦山)、建築、石油開採、金屬冶煉、製鞋、箱包、煙花爆竹等行業的企業,無力同時參加五項社會保險的,可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生産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死亡外地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本人自願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標準為:配偶8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5萬元,其中子女(或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餘年計算。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標準一次性領取總額不超過15萬元。
醫療保險方面,由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20元標準按月向市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繳費記錄,形成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醫療年度內,住院醫療費用先由農民工個人負擔200元,不分醫院等級,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人只需負擔一次。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負擔90%,個人負擔10%。一個醫療年度進入統籌範圍內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負擔住院費用的最高支付限額,其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