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工商總局針對個別企業在其售點廣告中,出現嚴重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局立即組織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
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在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而隨著各地工商局大力強化對違法廣告行為的監督,影視廣告、媒體廣告、戶外廣告已經很難看到借國家領導人形象做宣傳的廣告,但是卻有個別企業利用其産品銷售點直面消費者的特點,在售點廣告中借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宣傳自我,暗示受眾該企業影響,説明企業或其産品的真實可信,從而對現場消費者産生了嚴重的誤導作用。
此次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關於對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違法行為進行檢查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這次檢查的重點是各類商場、專賣店特許經營店、餐飲店及其他銷售點擺放領導同志題詞、照片及其他在廣告中使用黨和國家領導同志名義的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廣告媒介單位發佈廣告行為的檢測和對售點廣告的巡查,對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特別是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要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並依法嚴厲查處。
該《通知》還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檢查情況的匯總提出了具體要求。(中國工商報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