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標準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範信息技術領域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加強對標準制修訂工作過程的管理。經研究,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産業部歸口管理的國家標準和電子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在召開審定會前,由項目主要起草單位將送審資料(包括立項批復、送審稿文本、編制説明、徵求意見匯總表等)、審定會專家組建議名單報部電子技術基礎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技管辦)。
二、技管辦對送審資料進行登記註冊,並將送審資料和專家建議名單轉發該標準項目的技術歸口單位。
三、技術歸口單位對標準項目送審材料、專家建議名單進行審查,確定送審資料能否提交審查(包括審查的形式:會審或函審)、專家建議名單是否符合審查要求。 當送審資料和專家建議名單不符合要求時,提出修改意見。審查意見報技管辦。
四、技管辦審查技術歸口單位意見後,將可否提交審查的通知發送標準起草單位、技術,歸口單位,抄送部電子標準化研究所。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標準送審稿的審查、登記工作,未按上述要求進行的標準送審稿審查,其審查結果無效。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電子信息産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草案
送審的詳細要求
一、 標準草案在技術問題協商一致以後可以提交審查(送審);
二、 送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標準計劃的立項批復;
2、標準草案(送審稿);
3、標準草案編制説明;
4、標準草案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未採納的意見必須説明理由);
5、標準中涉及知識産權的信息和相關情況的説明,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 標準草案(送審稿)的文本質量必須符合GB1.1的相關要求;
四、 推薦採用會審,函審必須説明理由;
五、 有技術委員會歸口的標準項目必須通過技術委員會審查,電子標準工作組起草的標準項目必須通過該電子標準工作組審查;
六、 對沒有技術委員會歸口,也不屬於電子標準工作組起草的項目可由主要起草單位自己組織審查,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參加審查的單位必須包括本標準項目涉及的各利益相關方,並且不應少於5家;
2、審查人不應少於9人;
3、主辦單位參加審查的人數不能超過總審查人數的五分之一;編制組成員不能作為審查人員參加審查;
4、審查人投票有3/4以上(含3/4)同意,則視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