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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在全國首次提出“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22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11月21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在召開的新聞通氣會透露,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近日正式開始施行。據悉,這是全國範圍內首次提出“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

    《規定》明確表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而達成的協議。

    《規定》明確刑事和解應當堅持當事人自願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檢察機關經過審查,認為刑事和解合法、真實、有效,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或者起訴後建議法院從輕、減輕判處。

    《規定》還明確:經濟賠償數額和其他補救辦法應當與被害人受犯罪損害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相適應,並且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補救能力。

    《規定》還指出,作刑事和解處理的案件主要是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係自然人;(二)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刑法;(四)犯罪嫌疑人悔罪,並且對主要事實沒有異議。

    此外,對以下列方式達成的刑事和解承認其效力:(一)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二)雙方近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促成當事人達成的和解;(三)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四)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派員進行調解達成的和解;(五)其他機關和單位在職權內進行調解達成的和解。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周世雄透露,今年初,省檢察院開始刑事和解試點工作,並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省內知名法學專家對《規定》進行論證。10月31日,湖南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正式將《規定》下發全省各檢察院。

    “刑事和解不是拿錢買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對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損害部分給予賠償,得到被害人諒解後達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賠償有別於刑罰中的罰金。”

    周世雄還表示,處理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將根據規定,達到和解應當從輕的從輕處理,沒有達成和解的依法辦理。目前,刑事和解只適用於犯罪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犯罪,且侵犯對象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和國家。

    周世雄還表示,《規定》的施行,對於正確執行刑事政策,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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