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國務院第1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1月1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了《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也是第一部規範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公安隊伍建設走向科學化、正規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期盼已久的大事、喜事,對於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公安機關的“四個能力”和“兩個水平”,加強和改進新世紀新階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不斷邁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處於歷史上最好的時期之一。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歷史和現實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公安機關在體制、機制、制度等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許多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特別是公安機關組織管理立法較為薄弱,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編制經費、人事管理、教育訓練等方面不能完全適應時代發展對公安工作的客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制約著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
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隊伍建設是根本,也是保證。”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一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歷史進程中,公安隊伍肩負著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法替代的特殊職責,發揮著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法替代的特殊作用。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紀律部隊,既是形勢之需、人民之願,也是公安工作的基礎之基、重中之重。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公安隊伍建設。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早在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人民警察條例》。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人民警察法》。為了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穩定,2003年,黨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從黨和國家工作的全局出發,把公安隊伍建設置於更加突出的位置,並且明確要求:“加強制度建設,規範公安隊伍的組織人事管理。繼續健全與《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隊伍管理制度,抓緊制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條例》從我國國情、警情出發,認真總結、積極借鑒國內外警察組織管理先進經驗,以《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為主要立法依據,以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為基本目標,堅持實事求是、積極穩妥,著眼當前、立足長遠,突出重點、逐步推進的原則,突出公安特色,體現時代特徵,為規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條例》共七章、四十二條,主要規範了公安機關的職責任務和管理體制,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民警職務序列的設置和管理,公安專項編制的管理,公安機關的經費保障,民警錄用、調任、轉任、警銜、考核、培訓、辭退、獎懲、申訴控告,以及工資、保險、撫恤等福利待遇,基本涵蓋了公安機關組織管理的主要內容。《條例》充分考慮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配套,具有較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學習、宣傳、實施《條例》,是當前各級公安機關和全體公安民警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各級公安機關要按照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的要求,把學習貫徹《條例》與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緊密結合起來,與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緊密結合起來,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緊密結合起來,與深入推進“三基”工程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做到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實、同促進。要將學習《條例》作為苦練基本功的重要內容,通過組織專題講座、座談研討等多種有效形式,認真組織廣大民警深入學習《條例》,真正領會《條例》。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同志要努力做到先學一步、學深一步。要將貫徹《條例》作為抓基層、打基礎的重要舉措,以與時俱進的精神狀態,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堅決貫徹《條例》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條例》的各項要求,推動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邁上新的臺階。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貫徹執行《條例》不準確,不適當、不到位等問題,切實維護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加大對《條例》的輿論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