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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對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異地安置出新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12日   來源:福建日報

    福州市房地産管理局和福州市物價局日前聯合製定並公佈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産權調換價格指導意見》,對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異地安置等作出新規定。

    新規定明確指出,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安置辦法按《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實行市場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根據福州市目前拆遷房屋的結構狀況,將拆遷房屋結構劃歸為鋼筋砼結構、磚混結構等6類11等,被拆除房屋原房建築安裝工程價格,可套用6類11等的主要特徵進行評估,而非主要結構部分差異不作為提高或降低等級的依據。

    新規定明確,房屋拆遷實行異地安置的,應根據被拆遷房屋及産權調換房屋所在的土地區位等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應增加的安置面積幅度後,按規定上靠或上調標準房型安置。異地安置每降低一個區位等級,應增加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15%。房屋拆遷區位等級劃分則按照福州市城市土地級別分佈的有關規定執行。

    新規定還在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方面作出特別説明,對福州市常見的在舊式木結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層的建築形式,當閣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其樓底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層層高大於等於2.2米部分按100%計算建築面積;層高大於等於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計算建築面積;層高小于1.6米部分不計算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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