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
中增加“疼痛科”診療科目的通知
衛醫發[2007]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隨著我國臨床醫學的發展和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根據中華醫學會和有關專家建議,經研究決定:
一、 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第27號文附件1)中增加一級診療科目“疼痛科”,代碼:“27”。“疼痛科”的主要業務範圍為:慢性疼痛的診斷治療。
二、 開展“疼痛科”診療科目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有具備麻醉科、骨科、神經內科、神經外科、風濕免疫科、腫瘤科或康復醫學科等專業知識之一和臨床疼痛診療工作經歷及技能的執業醫師。
三、 目前,只限于二級以上醫院開展“疼痛科”診療科目診療服務。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執業醫師的二級以上醫院可以申請增加“疼痛科”診療科目。門診部、診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其他類別醫療機構暫不設立此項診療科目。
四、 擬增加“疼痛科”診療科目的二級以上醫院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法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疼痛科”診療科目。
五、 醫療機構登記“疼痛科”診療科目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開展“疼痛科”診療科目診療服務應以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編寫的《臨床技術操作規範(疼痛學分冊)》、《臨床診療指南(疼痛學分冊)》等為指導,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