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9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發佈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來,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近20年來一直未做調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財政廳和地稅局聯合舉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決定》發佈會。新修改的《辦法》于8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範圍內,適當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並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廣西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由於經濟的發展,《辦法》對廣西土地稅使用稅額幅度有所調整,比以前土地稅徵收幅度有大幅度提高。根據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以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況,維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確定適用稅額標準的批准權。《辦法》規定,土地適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大城市1.5元至21元;中等城市1.2元至17元;小城市0.9元至13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8元。”
《辦法》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