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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原規定基礎上提高兩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2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韓潔)記者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繼去年底國務院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後,我國各地財稅部門正在抓緊出臺有關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調整方案。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對稅額幅度調整事宜作出具體部署。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國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規定基礎上提高兩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地方稅務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儘快提出切實可行的稅額幅度調整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稅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多年未調整稅額幅度的地區,調整的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稅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要使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

    此外,各市、縣人民政府也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每一等級土地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中心區,原則上應按稅額幅度的高限確定適用稅額標準。經濟發達地區如需突破稅額幅度上限、進一步提高適用稅額標準,須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充分發揮政策調整的作用。嚴格控制減免稅,對屬於越權減免和不符合減免規定的,要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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