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展改革委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各地務必在8月底前全面完成下達煤礦生産能力復核結果和核發新版煤炭生産許可證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國家審查結果核準下達各煤礦生産能力,變更煤炭生産許可證登記能力,是煤礦生産能力復核工作的最終環節。只有這樣,才能賦予煤礦法定生産能力,為依法生産和依法監管提供依據。換發新版煤炭生産許可證是貫徹《行政許可法》、改進和加強煤炭生産許可監管的重要舉措。
通知強調,凡參加2006年煤礦生産能力復核、目前正常生産的煤礦,均應核準下達生産能力復核結果。核準下達的生産能力,必須嚴格依據國家審查批復的結果,一律不得突破。在國家審查批復下達後,各地政府已經公告關閉的煤礦,不再下達生産能力復核結果。正在制定資源整合方案或正在研究關閉煤礦名單,不能成為拖延下達生産能力復核結果和換發新證的理由。決不允許目前仍在生産的煤礦沒有核定生産能力、持已失效的煤炭生産許可證,違規和盲目從事生産。
通知強調,所有目前處於生産狀態並核準下達了生産能力復核結果的煤礦,均應換發新版煤炭生産許可證。不能因為下一步將有部分煤礦實施資源整合或被列入關閉名單,就一味地等待,拖延整體換證進度。國家下達生産能力復核結果後,已經公告予以關閉的煤礦和年檢不合格的煤礦,不得換發新證,並應及時吊銷目前持有的煤炭生産許可證。正在實施改擴建、技術改造和資源整合的煤礦,以及因安全事故等原因正在實施停産整頓的煤礦,要在完成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和復工驗收後,再予換發新證。
通知要求,各産煤省(區、市)在新證換發工作中,對上報的資料要嚴格進行審查,確保登記內容與實際相符,生産能力與核準下達能力一致。要建立資料審查責任制,層層負責,絕不允許不負責任地隨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