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並通過的《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作了一些創新性的規定: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望劃為“常年禁火區”
根據《條例》規定,浙江省將首次劃定“常年禁火區”,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農業生産性用火、林業生産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上墳燒紙、燒香、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煙、火把照明、燒蜂窩、燒山狩獵、使用槍械狩獵等其他用火。尤其是西湖、莫幹山、天目山等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有望成為首批“常年禁火區”。
另外,《條例》還針對冬春之季森林火災的高發期作出規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未經許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消防費用將向欠發達地區傾斜
《條例》首次對森林消防費用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條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上級人民政府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森林消防經費時,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擔的原則,向森林消防任務重、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傾斜。
今後,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撲救本地、本單位森林火災的費用,由組建單位承擔;跨區域、跨單位撲救的,撲救費用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支付;村義務森林消防隊和群眾參加撲救的費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單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單位確無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撲救費用,包括撲救人員的誤工工資、誤餐補助、消防裝備和器材損耗等。
有關部門還將為專業和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的撲救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村義務消防隊員的保險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補助。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救治、撫恤。
春節、清明、冬至等節假日將設臨時森林消防檢查點
春節、清明、冬至等節假日期間,人們通常要燃放鞭炮、燒香燒紙,給森林防火帶來極大隱患。為此,《條例》規定,遇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以及春節、清明、冬至等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佈森林禁火令,規定禁火期和禁火區。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區,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
殘疾人、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不得參加森林火災撲救
森林防火人人有責。往常在發生森林火災時,會有一些老人、中小學生,甚至殘疾人和孕婦也參與救火。對此,《條例》不僅不提倡,還明令禁止。《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員殘疾人、老年人、孕婦、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即使這些人員是自發的,有關部門也應當加以勸阻。否則,政府部門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毛傳來 通訊員 廖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