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國古籍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目的是加強對古籍保護工作的管理,推動各古籍收藏單位改善古籍保護條件,提高古籍保護工作水平,促進我國古籍保護工作健康、持續開展。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組織“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評定工作。文化部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選範圍包括全國範圍內的各類型圖書館、博物館等古籍收藏單位。
第五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評選標準如下:
(一)收藏古籍的數量一般在10萬冊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數量在3000冊件以上;
(二)有古籍專用書庫;
(三)有專門的古籍保護機構和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專項古籍保護經費。
第六條 申報及評定程序:
(一)各圖書館、博物館等古籍收藏單位,向所在行政區域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請。
(二)“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申報單位須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統一格式,提交申請報告、申報説明書、古籍保護計劃及其他説明材料。
(三)各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單位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文化部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向文化部申報。
(四)文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送專家委員會評審。
(五)專家委員會根據評選標準進行評審,提出“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推薦名單,提交文化部。
(六)文化部通過媒體對“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推薦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七)文化部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報請國務院批准、公佈。
第七條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要按年度向文化部提交古籍保護情況報告。文化部每兩年一次組織專家對 “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進行評估、檢查,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不良後果的單位,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和摘牌處理。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辦法進行“省級古籍重點保護單位”的評定。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