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公安部9月26日頒布了《公安機關海上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海上執法任務,由公安邊防海警(指沿海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公安機關其他部門配合。沿海公安邊防總隊、海警支隊和海警大隊辦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別行使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派出所相應的職權。公安邊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預防、制止、偵查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負責海上重要目標的安全警衛;參與海上搶險救難,保護公共財産和公民人身財産安全;依照規定開展海上執法合作等。《規定》還就公安邊防海警的管轄分工、案件辦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日前聯合就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要及時、有效地辦理髮生在海上的違法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