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郵政局聯合發出《關於加強集郵票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就加強集郵票品廣告管理,維護集郵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凈化廣告市場環境提出五條要求。
通知指出,最近一段時間,集郵票品廣告在媒體大量出現,其中一些集郵品廣告利用“經國家郵政局審批”、“經國家郵政部門批准”或“國家郵政主管部門限量發行”的名義,宣傳收錄的郵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價值以及投資回報、升值等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經鑒定,這些集郵品中的郵票,有的是將蓋銷使用過的郵票清洗油墨戳記、拼補粘貼和刮涂換底整理後,按新郵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銀或立體浮雕郵票形式,擅自倣印或偽造國家明令通告禁止發行的郵票,制假售假,這些行為,擾亂了集郵市場正常秩序,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這些行為,擾亂了集郵市場正常秩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通知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家郵政局已經取消了對集郵品製作的行政審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後從未審批或限量發行過任何集郵品。今後集郵品廣告不得使用“經國家郵政局審批”、“經國家郵政部門批准”或“國家郵政主管部門限量發行”等國家機關名義做宣傳;集郵品廣告可以介紹郵品歷年交易價格和當前市場行情等客觀、真實情況,但不得在廣告中發佈有關集郵品以及郵品價格升值預測和投資回報承諾等內容;集郵品廣告中有關集郵品的發行(或聯合發行)單位名稱、發行時間、生産單位名稱、售價、鑒定機構等內容的,應當真實、清楚、明白。
通知特別強調,禁止發佈下列集郵票品廣告:
1、偽造、變造的郵資憑證;
2、國家禁止流通的集郵票品;
3、1949年10月1日以後發行的帶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集郵票品;
4、未經國家郵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倣印仿製郵票圖案製品;
5、屬於走私進口的其他國家(地區)發行的郵票及其製品。
通知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本地集郵票品廣告的監管,對發現的虛假違法集郵票品廣告,要及時責令其停止發佈並依法查處。各級郵政監管部門要加強行業管理,對廣告宣傳的集郵票品,要加強市場監管,發現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範圍的集郵票品廣告,要積極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認定依據,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