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虛假廣告是廣告監管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日前,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虛假廣告的認定、查處均作了規定,特別對認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醫療服務、化粧品虛假廣告作了創新性規定。
對名人、專家代言廣告問題,《條例》規定,企業、品牌或者産品形象代言人應當加強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消費者的權益,拒絕代言虛假或者可能對消費者産生誤導的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中以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或者消費者、患者、專家等名義和形象為藥品、醫療、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證明,否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時下,一些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經常吹噓幾乎“包治百病”。同時,某些醫院隨意開設的一些“外包”科室,損害患者的身心健康。對此,《條例》規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的産品功效、適應症(功能主治)、適應範圍或者適用人群超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範圍的;醫療廣告宣傳診療效果、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的,或者宣傳的診療科目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範圍的,都將列入虛假廣告範疇。也就是説,什麼藥能夠治什麼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時為準,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則就是違法;什麼醫院就看什麼病,衛生部門沒有批准的診療科目,不能自己隨意開設。
如今,有一些商家在廣告中號稱自己的産品是“高科技成果”,並且斷章取義地引用一些所謂的“論文”,“忽悠”老百姓。對此,《條例》規定,在廣告中使用虛構、偽造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成果、文摘、引用語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的,即為虛假廣告。
《條例》還對醫療服務廣告的刊播作出規定,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發佈處方藥品廣告。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發佈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的非處方藥品廣告;禁止在除國家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上發佈治療艾滋病、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醫療器械的廣告。(記者 毛傳來 通訊員 廖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