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工作,確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的改善,天津市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推出經濟適用房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規劃設計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時應當按照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具體標準:1、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築平方米),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2、多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3、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4、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繳存:(一)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首期維修資金按照市物價局核定的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繳存。符合上述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分別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並根據政策變動適時進行調整。(二)小城鎮建設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住宅産權登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並按照下列標準繳存:1、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2、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