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務要聞>> 地方政務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08年1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07日   來源:北京日報

    在首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隔一年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

    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為了對付房屋租賃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稅現象,本市實行房屋出租登記制度。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辦理房屋出租登記不得收費。

    “2004年開始執行的《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出租房屋並取得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但正因為備案率低,導致繳稅的人寥寥無幾,使目前房屋租賃稅收徵管存在很大缺口。”我愛我家副總經理胡景暉説。對此,“規定”中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依法納稅。

    民宅出租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規定”中稱,出租人禁止將違法建築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産、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仲介代收租金進行資金監管

    “規定”明確,本市對房屋租賃經紀委託代理業務實行銀行代收代付、風險準備金、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戶管理等資金監管制度。仲介公司和經紀人不得佔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戶資金。

    原稿中被視作禁止房産仲介“押一付三”的條款——“仲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並沒有出現在“規定”中。這表明,在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的方式中,繳納幾個月的租金不受任何限制。(劉宇鑫) 

 
 
 相關鏈結
· 積極發展房屋租賃市場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