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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佈關於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等有關問題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3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涉及司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協助執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這是中國證監會推動出臺的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又一重要司法政策文件。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在切實加強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不斷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同時,十分重視完善資本市場的良好司法環境。僅去年以來,就有四件司法政策文件出臺。其中包括,由中央政法委發佈的《關於做好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和破産過程中有關司法執行工作的通知》(政法辦[2007]61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履行職能相關的案件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7]177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8]1號)。另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起草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也已完成了相應的工作程序,即將發佈執行。

    由於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具有流動性強、變現快捷的特點,往往成為相關當事人在民商事活動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重要客體,也是司法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重要標的物。近幾年來,以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為執行標的物的案件呈明顯上升趨勢。由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證券市場重要的後臺運行中樞,既要依法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公務,保護相關權利主體合法權益,又要切實履行作為證券交易共同對手方的職責,保證進入交收程序的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以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安全運行和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新修訂的《證券法》專門規定了進入清算交收程序的證券資産豁免執行的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為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之間的執法權限和解決爭議的標準,客觀上需要以司法政策文件的形式進行明確規範。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內容:(一)規定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協助義務,以及司法機關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程序,要求執法人員證件齊全、手續完備。(二)規定了不得凍結、扣劃的證券和資金範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的集中交收賬戶內的證券和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取的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和網下申購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銀行開立的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客戶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和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交收賬戶內最低限額自營結算備付金,以及根據成交結果確定的應付資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交收擔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都不得凍結、扣劃。(三)明確了協助執行主體的範圍及協助的具體要求。對於託管在證券公司的證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均應當予以協助,但不同的司法機關同一交易日分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對同一證券辦理凍結、扣劃手續的,在證券公司辦理的為在先。而對於未託管在證券公司的證券或者為證券公司自營證券的,則只能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四)規範了凍結的輪候處理。《通知》第一次明確,輪候凍結主體適用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其中一家司法機關凍結在先的,其他司法機關的凍結措施只能做輪候處理。(五)統一了凍結的期限。對證券的凍結期限統一規定為兩年,對資金的期限規定為六個月,在續凍時也是如此,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關續凍分別不得超過一年和三個月的規定有明顯區別。(六)完善了爭議解決機制。司法機關之間因凍結、扣劃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的,由其各自的上級機關協商解決。在爭議解決之前,協助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協助執行法律文書載明的最大標的範圍對爭議標的進行控制。

    為保證《通知》的順利實施,中國證監會已經要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作好必要的技術準備和人員培訓工作。可以相信,《通知》的出臺和施行,對於保障司法機關更好地完成司法執行工作,維護正常的證券交易結算秩序,切實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必將産生積極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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