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煤裝〔2008〕4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發佈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各有關中央企業:
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及工藝,預防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産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佈《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詳見附件),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各煤礦企業遵照執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電磁起動器(發佈之日起 一年後禁止使用)
2.採用CJ8、CJ10系列接觸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3.採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熱繼電器的礦用隔爆型電磁起動器和綜合保護裝置(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4.採用DZ10系列塑殼斷路器的礦用隔爆型饋電開關(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開關(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6.GL動圈式反時限過流繼電器(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變壓器(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8.油斷路器(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9.TKD型絞車電控(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0.非本質安全電話機(包括普通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和礦用隔爆磁石電話機,發佈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佈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單缸防爆柴油機無軌膠輪車(發佈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礦井提升機(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4.KJ型礦井提升機(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5.XKT型礦井提升機(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6.水阻調速的調度絞車(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風機(發佈之日起一年後禁止使用)
18.回採工作面木支柱支護(800毫米以下煤層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採工作面金屬摩擦支柱支護(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倉儲式採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採煤 (係指不能形成全風壓通風,沒有兩個安全出口,以掘代採的採煤方式。發佈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採煤 (係指開採厚煤層或急傾斜煤層時,作業人員進入無支護空頂區,通過挑頂或放頂人工回收頂煤的方式。發佈之日起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