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
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綜函[2008]264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局(規委),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後營房部工程局: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取得內地註冊城市規劃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試點,不受在香港註冊與否的限制。(此項措施限于廣東省,請廣東省建設廳制定有關實施辦法,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二、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試點,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此項措施限于廣東省,請廣東省建設廳制定有關實施辦法,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三、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四、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五、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