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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修訂旅遊條例 公務活動可委託旅行社安排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5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日前提請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其中多項條款受到社會各界關注,並引發爭議。

    2007年,湖南省接待入境旅遊者120.57萬人次,實現旅遊業總收入732.71億元,佔湖南省GDP的比重首次超過8%,旅遊總收入連續12年保持著20%以上的增幅。

    公務活動委託旅行社安排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承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接待工作事項。”修訂草案中的這條規定引起了熱議。

    “公務活動交由旅行社安排有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服務規範專業化的優勢,但也有公費旅遊之嫌。”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葛漢棟在作草案審議意見報告時坦言。此款同時遭遇了一些部門和普通百姓質疑,擔心會引發公費旅遊腐敗現象。

    “公務活動委託旅行社安排,與節約行政開支、降低行政成本相得益彰,與公費旅遊沒有必然的聯絡。只要加強這方面的監管工作,能夠杜絕變相公費旅遊。”湖南省旅遊局副局長熊健回應説。

    據了解,公務活動委託旅行社安排的做法在國際上已經實行,我國雲南、陜西等部分省也通過立法進行了肯定和推行。

    葛漢棟建議《修訂草案》對公費旅遊進行界定,補充“不得將旅行社安排的公務活動變相為公費旅遊”的內容。

    旅遊資源經營權可以競買? 

    草案規定,對旅遊資源可以按照合法、公開、競爭的原則,採取承包、租賃等形式,實行所有權、經營權和管理權適度分離,促進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目前,四川、雲南、陜西等一些旅遊業發達省份新修訂的旅遊條例,對旅遊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適度分離作出了有關規定。湖南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産業的決定》也作出了相關要求。 

    爭議點在於,這一規定與文物、建設、林業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例如《湖南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和景區內的土地,“建議修訂草案與已有的法律法規相銜接!”葛漢棟建議。

    脅迫遊客購物可致停業整改 

    條例草案還就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作出了系列規定,明確旅遊區(點)應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

    針對消費者反響強烈的“旅遊購物陷阱”,草案特地規定:旅遊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旅行社與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失的,旅行社應當依法賠償。糾纏、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旅遊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改15日至30日。

    對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導遊證的“黑導”從事導遊活動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變更旅遊運輸線路、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搭載與旅遊團隊無關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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