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實規範黨政幹部因公出國(境)活動,進一步嚴格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及監督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活動,包括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活動等,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嚴格遵守預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得為不符合因公出國(境)條件的團組安排經費。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的預算管理。應根據財力的可能,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未安排預算的單位視為無出國(境)任務安排。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規模,對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實行零增長。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因公出國(境)活動的用匯額度管理。按照各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規模相應安排出國(境)用匯額度,採取切實措施加強黨政機關出國(境)用匯管理,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及用匯額度雙控制。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切實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要在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和外匯額度內核定出國(境)計劃,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出國(境)活動,確定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如需調整,應在預算內調劑安排。各級黨政機關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攤派、轉嫁費用。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貫徹“勤儉辦外事”的方針,加強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財經紀律教育。因公出國(境)團組應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開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建立因公出國(境)經費先行審核制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要實行審批聯動,從源頭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國(境)活動,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參與因公出國(境)的審批聯動,具體審核原則如下:
(一)各級黨政機關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出國(境)經費預算時,必須同時提供上一年度出國(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二)各級外事審批部門與財政部門應及時溝通因公出國(境)計劃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和地方財力及出國(境)經費預算申請情況確定各部門的出國經費預算額度,並實行總量控制。
(三)各地區各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外交部報送省部級人員本年度出國(境)計劃時,應明確預算安排可以保證出國(境)團組經費開支。
(四)各級黨政機關預算經各級人大批准以後,各級外事審批部門與派出單位的財務部門要根據出國(境)經費預算對納入出國(境)計劃的具體出國(境)任務逐一進行任務和經費聯動審核,相互及時溝通情況,嚴格把關,堵塞漏洞。
(五)各級外事審批部門在審批因公出國(境)任務時,派出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出具經費安排的意見,雙跨類團組參團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經費審核意見,確保出國(境)任務在部門預算確定的出國(境)經費預算額度內執行。
(六)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外交部在審批省部級因公出國(境)團組任務時,團組成員所在中央單位財務部門、地方財政部門應出具經費安排的意見。
(七)對於部門預算中未安排出國(境)經費預算,要求使用其他經費(包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攤派經費,企業贊助經費等)的因公出國(境)團組申請,視為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出具認可意見。凡未經財務部門經費審核認可的因公出國(境)申請,各級外事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安排的出國(境)培訓團組,已納入國家外國專家局計劃並由其資助的出國人員,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具經費審核意見,其他參團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出具經費審核意見。
第九條 財務部門應進一步嚴格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對因公出國(境)團組提供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出國路線、經費計劃以及有關的經費開支標準等進行核銷,不得核銷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不得核銷虛假費用單據。
除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各級財務部門一律不得報銷黨政幹部持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出國(境)費用。
第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財務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因公出國(境)團組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於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因公出國(境)經費和外匯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的有效監管。應將監管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作為堅決制止公費出國(境)旅遊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應將因公出國(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作為審計工作的重點,對各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對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管理中出現的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弄虛作假,挪用其他資金、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追究組團單位和團組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認真履行經費審核、核銷責任的,要追究財政、財務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經經費審核部門認可而批准出國(境)的,要追究外事審批部門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的具體辦法及出國任務與經費審批聯動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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