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産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簡稱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産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産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産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上述提高退稅率的具體商品名稱、稅號及退稅率見附件。
二、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退稅率的調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下載:
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xls
兩部門發通知明確12月起提高出口退稅率商品範圍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2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為扶持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支持産業優化升級,在今年下半年兩次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基礎上,自2008年12月1日,進一步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産品、機電産品和其他受影響較大産品的出口退稅率。為落實國務院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勞動密集型産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