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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部務會通過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4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周生賢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
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草案)》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
討論《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草案)》

    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11月21日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草案)》、《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討論《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草案)》。

    會議認為,為規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草案)》是十分必要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法制部門在復議和應訴方面的職責,暢通了行政復議申請渠道,明確了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方式和期限等,改進和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方式。《辦法》的實施,有利於規範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理順環保機關各部門的復議和應訴職責,對妥善解決行政爭議,促進社會和諧將産生積極作用。會議決定,《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發佈實施。

    會議認為,隨著我國核電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核軍工歷史遺留廢物及其設施退役治理步伐的加快,我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隱藏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為了保護公眾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確保核與輻射安全,促進核電及核技術利用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根據有關法規和規定要求,制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通過法治手段推動和促進我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有關管理部門在放射性廢物安全方面的職責,落實了放射性廢物貯存和處置單位的運行機制和管理責任,並規定了監督主體、監督檢查要求以及檢舉和處理等內容。會議決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提請國務院審議。

    會議審議通過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會議決定,該修正案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佈實施。

    會議討論了《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草案)》。會議指出,為了規範污染源限期治理,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管制力度和處罰力度,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制定《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限期治理的適用對象、排污者的治理義務、治理期限、治理級別與地域管理規則,以及環保部門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鋻於各方面意見不盡一致,請有關部門根據會議意見,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待條件成熟時提請部務會議審議。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周建、紀檢組長傅雯娟出席了會議。機關有關司局主要負責人列席了會議。 (中國環境報 周文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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