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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發佈關於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4日   來源:衛生部發網站

關於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有關部屬單位,有關學術團體: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圍繞衛生工作重點和隊伍建設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求真務實,開拓進取,取得了顯著成效,已經成為增強醫療衛生機構核心競爭力和提高衛生技術人員能力素質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在衛生人才隊伍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促進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健康發展,針對當前繼續醫學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不斷提高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發展繼續醫學教育事業,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體系作為加強衛生人力資源開發、提高醫療衛生工作水平、實現衛生事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措施和根本保證。要把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規劃目標的完成情況納入幹部考核和單位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切實加強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為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把開展繼續醫學教育作為提高單位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把促進全員學習、建設學習型單位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要落實管理職能部門和負責人,完善相關制度措施,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改進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斷增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自覺性;要制訂繼續醫學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切實落實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為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擴大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覆蓋面,提高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達標率。

    二、嚴格管理,保證繼續醫學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三)認真落實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繼教委)《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結合實際不斷完善繼續醫學教育相關制度與配套政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學分授予環節的管理,適時制訂適合我國繼續醫學教育的質量標準,保證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質量與效果;要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全國繼教委和省級繼教委每年抽樣檢查的項目數量不低於其審批數量的10%,抽樣檢查情況將作為評估各地繼續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四)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醫療衛生機構要認真落實衛生部和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把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衛生技術人員聘任、技術職務晉陞和執業再註冊的必備條件之一。各級繼教委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開展較好、質量較高、效果明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採取警告、內部批評、通報批評、取消項目舉辦資格等措施給予處罰。

    (五)加強對社團組織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管理。全國性社團組織只可舉辦國家級和省級Ⅰ類學分項目,國家級項目要報全國繼教委審批;全國性社團組織舉辦的省級I類學分項目歸口到中華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中國醫院協會管理。上述6個社團組織應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並報全國繼教委備案。全國繼教委于每年1月和7月公佈評審結果,供衛生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六)規範專業性雜誌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管理。經省級及以上繼教委批准的專業性雜誌可授予繼續醫學教育Ⅱ類學分,不得授予Ⅰ類學分(每年所授學分數不得超過5學分)。

    (七)加強對異地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管理。充分發揮省級繼教委和學科專家組的作用,加強對異地舉辦項目的監督檢查,保證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質量和效益。異地舉辦項目的單位,包括國家級項目、全國繼教委公佈的社團組織舉辦的項目,以及其他跨省(區、市)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在項目舉辦2周前向舉辦地省級繼教委辦公室報送備案材料,接受當地繼教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全國繼教委和省級繼教委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人員法規、政策和管理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各級繼教委要注重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科學研究,加強國內外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九)加強對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負責人的培訓。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承辦單位應對各項目的負責人進行專題培訓,使其了解和熟悉國家有關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和學分授予的管理規定,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職責,規範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舉辦水平,保證活動的質量與效果。

    (十)加強對現代遠程教育項目的管理。要進一步完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機構和項目的申報、審批辦法。經批准開展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機構應每年將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單位名單及受訓人數報全國繼教委和省級繼教委備案,接受繼教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授予Ⅰ類學分的,應由舉辦項目的遠程教育機構提供學員參加學習的有關材料,經學員所在地的省級繼教委核準後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十一)積極利用現代化手段加強繼續醫學教育管理。進一步完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網上申報、評審和執行情況信息反饋系統。加快推進繼續醫學教育網絡化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反饋體系,實時了解和掌握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活動的開展情況和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完成情況,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全國繼教委在國家級系統中儘快開發適合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部門使用的管理軟體,供各地選用。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網絡資源,構建多功能、高效率、方便適用的信息管理與傳輸體系。

    三、圍繞衛生工作重點,大力推進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二)探索東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農村的繼續醫學教育途徑和方式,積極推廣適合農村基層應用的適宜技術。東部發達省份要充分發揮繼續醫學教育資源優勢,幫助教育資源欠缺的地區發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採取舉辦培訓班、支援師資和教材、送項目到西部等方式,豐富西部的繼續醫學教育資源,為西部衛生技術人員提供更多的學習機會。

    (十三)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技術骨幹培訓機制和制度。通過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和業務進修班,定期選派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技術骨幹脫産進修,組織適宜技術推廣等形式,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業務骨幹。

    (十四)積極開展面向農村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按照衛生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暫行規定》和《鄉村醫生在崗培訓基本要求》,加強對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和鄉村醫生的培訓,並參照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制度要求進行管理,健全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和鄉村醫生在崗培訓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提高農村衛生服務能力”培訓項目,“十一五”期間對鄉鎮衛生院衛生技術人員輪訓一遍,對鄉鎮衛生院院長進行管理知識培訓,對鄉村醫生進行專業技能和全科醫學知識培訓。

    (十五)積極開展全科醫學繼續教育活動。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和人事部等5部委《關於加強城市社區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為經過崗位培訓的社區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規範化培訓的全科醫師提供具有全科醫學特點、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提高社區衛生人員的整體素質。在大中城市全面啟動全科醫學繼續教育,適時推出一批高水平的全科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十六)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應急、衛生監督等衛生人才的繼續教育工作,增加護理、藥學、檢驗等醫學相關技術專業的繼續教育項目。充分利用各種繼續醫學教育資源,使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與醫療衛生各項重點工作緊密配合,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將各種符合衛生技術人員實際需要的高質量的培訓項目和培訓活動納入繼續醫學教育制度進行管理。

    (十七)認真開展面向全體衛生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大力推廣臨床診療規範、適宜醫療技術、合理用藥指導原則,廣泛開展重大傳染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以及醫德醫風、醫學倫理、衛生法律法規、醫藥購銷領域防控商業賄賂相關政策等方面知識的全員培訓,促進衛生技術人員及時更新知識,增強能力,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

    (十八)積極開展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手段,豐富繼續醫學教育資源,提高繼續醫學教育的可及性,擴大繼續教育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衛生技術人員能夠方便地學習醫學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和新技術。同時,規範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適用範圍和學分授予標準,推動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健康發展。

    (十九)加強現代遠程醫學教育的視聽教材建設。要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醫學院校、醫療衛生機構和相關網站的積極性,組織製作科學性、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視聽教材。要注意發揮各類機構和人員的優勢與特長,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全國繼教委要研究論證遠程教育的課件目錄,指導視聽教材的建設;建立優秀課件評審制度,選擇內容適宜、教學效果好的課件進行推廣。

    四、加大經費投入,加強和規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管理

    (二十)多渠道籌集經費,建立健全繼續教育投入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財政投入,要切實把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列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做到有錢辦事、專款專用;醫療衛生機構要列支專項經費,保障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開展;衛生技術人員也應當承擔部分費用。鼓勵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為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提供捐助。(二十一)繼續醫學教育的收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及管理,收取費用要符合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手續。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要堅持公益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並接受主辦單位財務部門的監督管理。(二十二)要規範捐贈經費的使用範圍,抵制商業賄賂行為對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干擾。社會各界的資助經費只能用於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關鏈結
· 衛生部教育部印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
· 衛生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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