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國推廣家電下鄉工作的通知
財建[2008]8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根據當前經濟形勢,為擴大國內需求,改善民生,拉動消費帶動生産,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推廣“家電下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山東、青島、河南、四川、內蒙古、遼寧、大連、黑龍江、安徽、湖北、湖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已經國務院批准從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吉林、新疆、甘肅、青海、寧夏、西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蘇、浙江、寧波、福建、廈門、海南、江西、廣東、深圳、雲南、貴州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從2009年2月1日起開展家電下鄉工作。
二、家電下鄉産品為彩電、冰箱、洗衣機、手機四類産品,按産品銷售價格13%予以補貼。具體産品型號及承擔家電下鄉任務的流通企業通過招標方式産生。
三、考慮到地震災區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財力比較困難,對地方負擔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中央財政將予以補助。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四、請按財政部、商務部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及相關管理辦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紮實推進家電下鄉工作。
財政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