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公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對工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時如何認定當事人的違法所得作出原則規定,並對一些常見類型案件的違法所得作出具體規定,以避免工商機關在執法中因認定違法所得標準不一致,而出現同案不同罰或過罰不當的問題。《認定辦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違法所得認定是工商機關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環節。據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發佈的《認定辦法》適用“獲利説”原則,並對一些特殊情況作出了例外規定。根據該辦法,違法所得的一般性認定是指以當事人違法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特殊性認定是指對一些社會危害大或違法成本難以計算的違法行為以其“銷售收入為違法所得”。這樣規定,有利於提高執法效能,節約行政成本。《認定辦法》嚴格限定了適用特殊性認定的案件範圍。
該負責人表示,傳銷行為是危害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違法行為。《禁止傳銷條例》賦予工商機關重要職責。《認定辦法》對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違法所得認定進行了規定,增加了認定違法所得案件類型。
據介紹,今年1月至10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平交易執法機構共查處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等各類經濟違法案件41.15萬件,案值160多億元。工商機關在制止和打擊各類經濟違法行為、依法監管社會主義大市場、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支持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2008年11月2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公佈)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違法所得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違法生産、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於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
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違法生産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生産商品的全部銷售收入扣除生産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
第四條 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五條 違法提供服務的違法所得按違法提供服務的全部收入扣除該項服務中所使用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第七條 違法承攬的案件,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計算違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違法所得按本辦法第五條計算。
第八條 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産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産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産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
第九條 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非法所得”的認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政府規章對“違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