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衛生部主要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81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100號)的精神,衛生部已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移交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2009年1月5日,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通知,明確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各地上述工作的上級對口部門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通知》要求,各級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好工作職責,防止在職責調整中出現工作上的空白。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後,各省級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調整情況通報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關於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調整工作的通知
衛監督發[200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衛生部主要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81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8〕100號)的精神,衛生部已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移交給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自通知發佈之日起,各地上述工作的上級對口部門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各級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履行好工作職責,防止在職責調整中出現工作上的空白。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後,各省級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將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調整情況通報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