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0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粧品衛生監督管理等職責。目前,衛生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交接工作已經完成,各地也在陸續進行相應的職責調整。
為確保職責交接期的各項監管工作不松、不斷、不亂,防止和及時處置群體性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實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食品消費監管部門做好機構職責交接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監管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職責交接和工作銜接;強化應急管理,妥善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協作機制,聯手打擊違法行為;深入調查研究,搞好隊伍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