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産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11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障居民供熱採暖,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的增值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採暖費。
免徵增值稅的採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通過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産品生産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産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該經營企業採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徵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産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稅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和熱力産品經營企業。熱力産品生産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