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上海市將調整失業保險金和工傷待遇等有關民生保障待遇標準。根據新政策規定,失業人員每月最高可領取600元失業保險金。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和《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既切實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又有利於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的總體原則,經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標準自4月1日起調整。
調整後的上海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去年的最高每月550元、最低每月410元,調整為最高每月600元、最低每月435元,分別提高了50元和25元。按規定,失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分為“滿1年不滿10年”、“滿10年不滿25年”、“25年以上”三檔,在失業第1-12個月,其失業保險金三檔標準分別提高到每月495元、550元、600元;在第13-24個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標準的80%。
同時,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近日還調整了兩項工傷待遇標準,並從4月1日起實施。
根據《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於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傷殘津貼或定期傷殘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如下:
致殘一級每月增加360元,致殘二級增加340元,致殘三級增加310元,致殘四級增加300元。調整後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每月2960元,致殘二級2800元,致殘三級2630元,致殘四級2470元。
生活護理費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每月16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3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990元。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上海市有關規定領取的養老金標準低於本通知規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的,補足到傷殘津貼標準。
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或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100元。(記者田玲翠 陳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