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2009年督察內審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稅函[200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做好2009年稅務系統稅收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現將《2009年稅務系統督察內審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九日
2009年稅務系統督察內審工作要點
2009年督察內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依法、科學、高效、文明的工作原則,夯實基礎,創新機制,完善制度,把握規律,全面履行督察內審職能,逐步建立“權責明確、職能統一、監督有力、運行高效”的稅收執法權和財務管理權監督制約機制,在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大局中發揮重要作用。主要工作如下:
一、夯實根基,切實加強基礎建設
(一)加強督察內審組織和人才隊伍建設。認真貫徹落實總局機構改革意見,切實加強督察內審組織建設,促使執法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規範化、專業化;按照督察內審工作的業務特點和要求,選派一定數量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從事督察內審工作;建立督察內審人才庫,以職業能力建設為核心,加大教育培訓力度,著力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督察內審人才隊伍。
(二)加強督察內審各項制度建設。研究修訂稅收執法檢查規則、內部財務審計辦法、基本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業務規範;研究草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政府採購審計辦法等規定;制定督察內審檔案管理規定、督察內審信息統計辦法等,指導督察內審工作的規範開展。
二、統籌協調,著力創新工作機制
(三)建立“下審一級、重點延伸”的工作機制。在實施督察內審項目時,總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的稅收執法檢查和財務審計工作,單獨或會同省局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執法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根據需要對地市以下單位重點進行延伸審計檢查。
(四)完善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機制。編制確定項目計劃時,督察審計內容及重點事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督察審計內容全面、準確、科學;項目實施前,及時向有關部門徵詢意見,科學制定方案;項目實施後,所下達的督察內審結論轉送有關管理部門作為加強管理、督促整改的參考依據。
(五)完善督察內審結果運用機制。督察內審結果(包括外部監督部門審計結果)要納入稅務部門和領導幹部考核範圍,作為單位評先樹優和幹部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督察內審發現的問題要綜合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設性整改意見或建議,有效發揮督察內審工作服務決策和促進管理的作用。
三、改進方式,不斷提高監督效能
(六)統籌安排審計檢查項目。按照整合監督資源,加強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研究探索稅收執法檢查與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機結合,一般審計檢查與專項、專案審計檢查的有機結合,避免重復審計、多頭檢查,提高監督效率,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七)加大對發現問題整改、督察力度。對審計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重點督察整改;對外部監督部門反映的稅收執法和財務違法違規問題,也要認真督促落實整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納稅人和群眾來信反映違法違規問題的核查督辦工作;進一步健全督察內審結果通報制度,促進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八)改進和完善督察內審工作手段。做好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升級和功能拓展優化,爭取實現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與徵管軟體同步升級;研究開發“疑點信息庫”應用軟體,將綜合徵管軟體中出現的疑點信息提取並加以整理,作為稅收執法檢查的有效輔助;按照信息化建設總體部署,完成稅收執法檢查軟體及審計信息系統的開發及試運行工作。
四、突出重點,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九)突出稅收執法檢查重點。圍繞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各項管理要求,重點加強對自由裁量權比較集中的稅收政策執行、稅前扣除、減免稅、欠緩稅等重大稅收審批事項的審計監督;加強對運輸企業發票領購、開具的管理和稅務稽查等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十)強化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升級和優化國稅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地稅系統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的業務指導,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與稅收工作的整體協同;探索執法責任制與各類考核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加強並完善對稅收執法質量的考核和監督。
(十一)加強財務審計,嘗試開展管理審計。以預算執行審計為主線,在合規性財務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對財務內控機制建立情況進行審計;對地震災後重建專項資金使用、往來款項清理情況進行審計;對大額資産管理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調查;對金稅三期重大資金項目嘗試開展管理審計。
(十二)推進基建項目和政府採購專項審計。組織實施基建項目和稅務服裝採購情況審計調查,在關注政府採購程序的基礎上,加強對政府採購項目效率和效益的審計;對重點建設項目開展竣工決算審計和管理審計。
(十三)積極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按照“有離必審”的原則對離任領導幹部及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研究將稅收管理責任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建立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