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學生健康服務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體藝廳[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衛生局:
最近一個時期,重慶、四川、甘肅等地陸續發生一些機構或單位借義務開展生殖健康服務為名,到學校進行非法或不規範醫療活動的事件,影響了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身心健康。為加強和規範學生健康服務工作管理,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重視為學生提供健康服務工作。為學生提供健康服務是新時期學校衛生工作的需要,也是預防和控制學校傳染病的有效手段。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充分認識為學生提供健康服務的意義,將做好此項工作作為落實“學校教育要樹立健康第一指導思想”的具體舉措和構建“和諧、文明、健康、平安”校園的具體體現。
二、加強和規範學生健康體檢。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衛生部、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健康體檢項目、經費解決途徑、體檢機構資質、健康檢查結果反饋與檔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組織開展學生健康體檢工作。
因疾病防控需要,確需擴大體檢項目的,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同級政府批准方可實施。
體檢單位應按照要求,將學生的身體健康情況和醫生的建議及時通知家長,需要進一步進行治療的,由家長選擇相應的治療措施和手段。
任何機構和單位不得借健康體檢或為小學生進行生殖健康檢查為名,進行非法醫療活動。
三、加強和規範學生預防接種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管理學校預防接種工作。
為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需要對學校人群實施群體性預防接種的,必須由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校人群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在學校實施的群體預防接種,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由學校統一向學生發放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預防接種宣傳單,並告知家長帶學生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接種單位和地點進行接種。
承擔群體性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在實施接種時,應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要求進行。
四、加強和規範學生常見病、地方病等疾病群體防治工作。學生常見病等疾病的群體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地方政府疾病防治規劃,統一管理和實施。
組織開展學生常見病群體性防治工作,必須事先經專家論證。如確有必要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防治,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制定詳細的防治方案後,方可實施。
在地方病高發地區組織開展學生群體性防治工作,除經專家論證外,必須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商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制訂詳細的防治方案,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經批准後組織開展學生常見病、地方病等群體服藥時,必須堅持學生和家長自願參加的原則,同時必須有衛生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並密切注視學生有無不良反應或副作用發生。
用於學生常見病、地方病群體性防治的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批准,並向當地證照俱全的正規醫藥生産、經營企業購買。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或越權在學校開展預防性群體服藥工作。
五、加強和規範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托幼機構和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將其納入傳染病防控管理內容,開展定期檢查。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漏種兒童補種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積極指導托幼機構和學校開展預防接種宣傳工作。
托幼機構和學校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和《衛生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的通知》(衛疾控發〔2005〕408號)要求,認真落實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預防接種證查驗情況必須如實填寫並登記造冊。托幼機構和學校發現未依照要求接種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兒童,或無預防接種證的兒童,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的接種單位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將衛生部門印發的補種(補證)通知單交兒童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加強兒童補種或補證後復驗預防接種證工作。托幼機構和學校要主動與當地疾病預防機構溝通聯絡,了解兒童補種或補證情況,確保落實兒童接種上漏種疫苗。托幼機構或學校對學期中新接收的轉學兒童也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漏種兒童應按要求補種或補證。
六、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以傳染病防控為重點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要認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教育廣大師生樹立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高其防控各類傳染病的能力。
教育部辦公廳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