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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修改公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8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國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板相關配套制度,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我會起草了《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擬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1號)進行修改。

    現將《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于2009年4月24日之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

    聯絡方式如下:

    傳 真:8610-88061281

    電子信箱:sun_py@csrc.gov.cn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 中國證監會

    郵 編:100140

    附件:

    1、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説明

    2、《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説明

    一、修改背景

    根據《證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國股票發行審核實行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中國證監會于2006年出臺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監會令第31號)(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鋻於當時只存在主板市場,《發審委辦法》也主要針對主板市場的情況。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戰略部署,經國務院批准,我會于3月31日發佈《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這是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重要步伐,對於優化資本市場結構,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實施創新型國家戰略,具有重大意義。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與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業績不確定性大、經營風險高等特點,為提高創業板上市公司質量,控制審核風險,應對創業板發審委作出適當規定。考慮到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在大多數方面的一致性,因此根據創業板的特點對原有《發審委辦法》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二、主要修改內容

    1、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創業板主要服務對像是自主創新型企業和其他成長性企業,根據《首次公開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在發行條件、信息披露、持續監管等方面較之主板存在差異,按照獨立審核的要求,需要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為此,擬將原《發審委辦法》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在發審委中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上述修改,主要考慮在統一的發審委制度之下,根據不同層次市場和不同證券品種的特點設立單獨的發審委,體現審核專業化、規範化的要求。

    2、適當增加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人數,並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數量較主板有所增加。主要考慮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較小,數量較多,同時從審核工作出發,考慮將創業板發審委按5組劃分和沿承每組7人的慣例。發審委委員組成結構方面,由於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往往具有較新的技術或模式,發審委委員在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的專家,以體現創業企業審核要求。為此,擬將原《發審委辦法》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3、強調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的獨立性。創業板審核工作與主板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擬將原《發審委辦法》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主要目的在於保持創業板發審委較強的獨立性,提升專業水準。

    此外,充分發揮專家討論與審議的作用,是控制風險、改進信息披露質量的一項制度建設。按照主板的經驗,創業板發審委要加強監督,健全工作規程,將發審委委員名單與上會企業名單公開,對委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承諾等制度,以確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潔的創業板發審委工作機制。

附件2:

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在發審委中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

    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規定。”

    二、第六條修改為“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

    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

    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三、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本決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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