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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自4月13日起證券經紀人須持證方可執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將於4月13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自即日起證券經紀人要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方可執業。證監會提醒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查驗證書載明相關信息。

    根據暫行規定及有關自律規則的要求,證券經紀人應當通過所服務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執業註冊登記,並領取由所服務的證券公司頒發的證券經紀人證書,之後方可執業。證券經紀人要在執業過程中主動向客戶出示證書。

    規定要求,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證書載明的代理權限範圍,不得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以及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

    根據規定,證券經紀人不能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也不允許以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此外,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仲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也被列入證券經紀人的禁止行為。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接受證券經紀人的宣傳、推介和服務時,主動查驗證券經紀人證書,仔細閱讀證書載明信息,了解證券經紀人身份、服務的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執業地域範圍及禁止行為,發現證券經紀人涉嫌違規執業等問題的,應拒絕接受其宣傳、推介和服務,並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舉報。

    對證券經紀人證書及其載明信息的真實性,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核實,也可通過現場、電話、網絡等方式向該證書載明的證券公司查詢、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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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4月13日起正式實施
· 證監會就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草案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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