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下稱重點國有林區)林地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規範佔用重點國有林區林地勘查、開採礦藏行為,國家林業局近日發出通知,對相關單位在佔用重點國有林區林地勘查、開採礦藏管理工作中提出了要求。
通知強調了重點國有林區對維護國土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要求有關林業主管部門要正確處理好保護林地資源和發展地方經濟的關係,堅決杜絕以犧牲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短期經濟效益的行為。
通知明確了佔用重點國有林區林地勘查、開採礦藏項目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編寫,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生態特別脆弱等生態區位禁止勘查、開採礦藏項目,採石、採砂、取土等項目不得佔用公益林地,從嚴控制選礦廠、尾礦庫等勘查、開採礦藏項目的附屬配套工程佔用公益林地。對於依據不足、條件不具備的勘查、開採礦藏項目,國家林業局將不予審核審批。
通知要求國家林業局各相關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開展監督審查工作,堅持依法監督、提高效率與優化服務相結合,建立公開、透明、廉潔、高效的佔用徵用林地監督審查工作制度。要求對於勘查、開採礦藏及其附屬設施佔用林地項目,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在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核審批的同時,要抄送相關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森林資源監督機構要委派工作人員赴現地進行核查。
通知還要求有關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收回重點國有林區內臨時佔用林地勘查、開採礦藏期滿的因勘查、開採礦藏形成的廢棄礦山用地,恢復森林植被,最大限度地減輕礦業活動對環境和林地的破壞。同時,要求相關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對林地收回和恢復森林植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使用林地案件依法進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