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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覆蓋25%家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3日   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網站

    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到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優惠政策,但對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方法,長期以來江西省沒有統一的規定。2日從江西省財政部門獲悉,江西省最新出臺了《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産兩項指標來計算“低收入”。

    3種情況不算“低收入”

    據省財政廳相關人員介紹,《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産兩項指標。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産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有價證券、車輛、大件家電、房産等財産,這些非生活必需財産將進行折價計算,具體指標金額將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此外,普通住房作為生活必需財産,不計入家庭財産折幣總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為低收入家庭:家有經營性店面;有兩套以上(含)住房;3年內購買明顯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檔商品住房。

    多項收入不算“可支配”

    根據《辦法》,家庭成員的以下多項收入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員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教育獎(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接受的扶貧(助學)捐贈款,特別貢獻人員的獎勵金,縣市以上勞動模範退休後享受的一次性榮譽津貼,因公傷殘人員的護理費,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按規定由在職人員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等。

    25%家庭將成“低收入”

    省裏出臺了認定辦法,具體的低收入標準,還需要各地自行確定。江西省財政廳相關人員介紹,《辦法》明確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係,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使絕大多數依靠自身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城市困難家庭能夠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確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原則上要覆蓋25%左右的城市居民,該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公佈一次。

    低保直接定為“低收入”

    《辦法》規定,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結合專項救助進行。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其他社會救助時,應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産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狀況的申請。

    在認定程序上,先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認定是否符合相關救助條件,再由民政部門針對收入和財産狀況進行低收入家庭認定,並及時反饋專項救助主管部門,由專項救助主管部門按規定對享受救助對象進行公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確認為城市低收入家庭。雖然低收入家庭原則上將覆蓋25%左右的城市家庭,但並不意味著這25%都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政策。

    騙待遇者將進“黑名單”

    《辦法》強調,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申請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産,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城市家庭收入審核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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