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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地方性法規江蘇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01日   來源:新華日報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31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省教育廳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解讀《條例》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並對如何貫徹實施《條例》進行了部署。

    學生體能素質指標持續下降

    《江蘇省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是我國首部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地方性法規。據介紹,第二次國民體質監測結果顯示,近年來江蘇省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雖持續增長,但肺活量、柔韌性、速度、力量等體能素質指標持續下降。在2006年至2008年的高考體檢中,江蘇省體檢合格的考生分別佔當年考生人數的10.58%、10.17%、9.82%;中學生視力不良率超過2/3,大學生更是高達83%。另外,參加近兩年徵兵的高中畢業生中,有超過60%的學生因體檢不合格而淘汰。

    減輕課業負擔成為法律規定

    《條例》的頒佈施行,為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提供了法制保障,其中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創新。比如《條例》規定:中小學校應當保障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一小時;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保障學生每週至少參加三次課外體育鍛鍊;中小學校實行大課間體育活動制度,每天上午安排一次不少於25分鐘的課間體育活動;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初中學生不得超過七小時,高中學生不得超過八小時;小學一、二年級不得佈置書面家庭作業,其他年級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小時以內,初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一個半小時以內,高中學生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計控制在兩個小時以內;學校和教師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補習班和輔導班,以保證學生有更多的時間從事體育鍛鍊。

    “這些都是以法規的形式第一次作出了明確規定。”省教育廳廳長沈健介紹,《條例》還首次明確規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這使得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從一般的政策要求轉變為統一的法律規定。”此外,《條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體育課應當由專職體育教師授課,將學生健康體檢費用作為法規要求予以明確。

    中考體育成績不低於總分5%

    為保證學生參加各類體育活動,《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列入學校的教學計劃,不得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實施初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體育考試成績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計入總分;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進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以上的,方可參加三好學生評選。

    此外,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中小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並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下達升學指標將受行政處分

    法律法規的生命在於實施。如果違反了《條例》應負何法律責任?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介紹,學校有下列八種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衛生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的;未保證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的;未對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和視力狀況監測的;中小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超過規定標準的;中小學生書面家庭作業超過規定量的;未召開運動會的;未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造成傳染病擴散或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的;未組織《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或者測試數據弄虛作假的。

    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下達升學指標、以升學率或者考試成績為標準對學校進行排名或者未定期公佈本地區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結果,將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記者 任松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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