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甘肅省政府近日通過的《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住院治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城鄉居民,可申請醫療救助。
辦法規定,對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將給予的救助。救助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救助對象個人自付費用的40%-80%確定,個人年度救助總額不超過30000元。
醫療救助實行住院救助為主,門診救助、參保參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為輔的方式。對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或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一定數額的住院救助資金;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門診治療費用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救助。對城市低保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門診救助金;資助城鄉低保一、二類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醫療救助申請人持村(居)民委員會證明、本人身份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五保供養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費用結算明細單、藥費發票等相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又訊:
甘肅省政府近日制定《甘肅省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試行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可申請獲得非定期、非定量的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包括三類:一是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於當地低保標準150%,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二是雖然已納入城鄉低保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範圍,但由於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三是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需要申請臨時救助家庭,首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居)民委員會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臨時救助一般一年內救助一次,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後一年內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辦法》規定,因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或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都不予實施臨時救助。(記者 白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