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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發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殘聯
關於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1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北京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北京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民政局、市殘聯制訂的《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市民居家養老(助殘)服務(“九養”)辦法

(北京市民政局 市殘聯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為切實解決北京市養老與助殘問題,構建北京市城鄉一體化的社會化養老助殘服務體系,完善本市“9064”(90%的老年人居家養老、6%的老年人在社區養老、4%的老年人集中養老)養老服務模式,促進老年人、殘疾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全國老齡辦等10部委辦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個人自願”的原則,制定本辦法(簡稱“九養政策”)。

    第一條 建立萬名“孝星”評選表彰制度。政府倡導並鼓勵子女承擔奉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孝敬老人並關注老年人精神和物質需求。以城鄉社區(村)為基礎,廣泛開展尊老、敬老、愛老、助老、孝老活動,以促進“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建設。從2010年開始,每年重陽節期間,在城鄉社區(村)開展推薦評選“孝星”活動,全市命名錶彰10000名“孝星”,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條 建立居家養老(助殘)券服務制度和百歲老人補助醫療制度。向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發放養老(助殘)券,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多種方式的養老(助殘)服務,以滿足老年人和殘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務需求。老年人(殘疾人)可通過養老(助殘)券購買社區和社會各項養老(助殘)服務。具體標準是為60至79周歲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養老(助殘)券(16至59周歲無工作的重度殘疾人參照本辦法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養老助殘券),為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發放100元養老(助殘)券。對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及住院發生的,且符合本市有關醫療報銷規定的醫療費用中的個人按比例負擔部分給以補助。

    第三條 建立城鄉社區(村)養老(助殘)餐桌。利用城鄉社區公益性用房、單位內部設施、居民空閒房屋等社會資源建立養老(助殘)餐桌。採取政府適度補助租金、項目補貼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由各級居家養老(助殘)服務工作主管部門,選擇有資質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品牌餐飲企業提供社區餐飲服務。用3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具備條件的城鄉社區(村)建立養老(助殘)餐桌,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務,併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務。

    第四條 建立城鄉社區(村)托老(殘)所。充分利用現有的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星光老年之家”、社區“殘疾人溫馨家園”、職業康復中心等服務場所為老年人(殘疾人)建立社區托老(殘)所。不足部分可利用社區居民空閒房屋及家庭空間開辦。社區托老(殘)所的維護運營採取政府適度補貼和個人承擔部分費用相結合的方式解決。爭取用3年左右時間將托老(殘)所基本覆蓋至全市城鄉社區(村)。

    第五條 招聘居家服務養老(助殘)員。在全市各街道(鄉鎮、地區辦事處)和城鄉社區(村),根據實際需求聘用居家服務養老(助殘)員。通過對高齡獨居老人和重度殘疾人開展居家養老(助殘)服務,巡視探訪、了解需求,反饋信息,組織、監督社會組織提供養老服務等形式,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居家養老(助殘)做好協調、監督服務工作。居家服務養老(助殘)員優先從“4050”人員和取得社會工作者資質且符合本市就業特困認定標準的人員中招聘,納入公益性崗位。

    第六條 配備養老(助殘)無障礙服務車。由市政府統一為每個街道(鄉鎮、地區辦事處)配發一輛具有無障礙功能、帶有全市統一標識的養老(助殘)無障礙服務車,用於組織老年人、殘疾人參加社會活動等。

    第七條 開展養老(助殘)精神關懷服務。充分發揮社會各類心理諮詢專業組織作用。依託“96156”社區服務熱線,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電話諮詢、上門服務。動員和組織城鄉社區(村)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為老年人(殘疾人)居家開展精神關懷服務。

    第八條 實施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按照自願的原則為有需求的老年殘疾人家庭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給居家生活的老年殘疾人提供洗澡、如廁、做飯、戶內活動等方面的便利。

    第九條 為老年人(殘疾人)配備“小幫手”電子服務器。向有使用需求並具備使用能力的65周歲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歲重度殘疾人提供生活、就醫、交通、購物、社交等電子服務。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殘疾人)有計劃地提供便攜式“小幫手”電子服務器,由個人自願申請購買,政府按前端價格給予適度補貼。

    本辦法由各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失業保險金承擔,不足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足。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居家養老(助殘)事業。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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