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實施《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配合該辦法的實施,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關於文物認定的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各地在開展文物認定工作過程中,可以考慮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作為文物認定的年代依據之一。文物認定的對象可以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製作或形成的各類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文化資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製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文化資源。
二、關於文物認定的機構和人員
文物認定的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作出。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文物認定,也可以設置專門機構或委託有條件的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開展認定工作,但是不得委託社會仲介機構。同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現有機構和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文物認定工作水平。
三、關於文物認定工作的經費
文物認定是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履行職能的行政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許收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向同級人民政府爭取經費支持,將文物認定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四、關於認定工作的程序
文物認定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包括省、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除文物行政部門已設置或委託辦理機構外,申請人可以向上述任一文物行政部門提出文物認定申請。
申請人依法要求認定可移動文物的,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人依法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向認定對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出。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受理文物認定申請後,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並予以答覆。需要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家評估論證,以及需要以聽證會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20個工作日內。
五、關於文物認定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人依法要求認定文物的,所提交的書面材料除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包括申請對象的基本信息。要求認定可移動文物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認定對象的合法來源説明。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補充收集其他必要信息。
六、關於聽取公眾意見
聽取公眾意見可根據需要採取不同形式,如書面調查、實地走訪、座談會、聽證會、網絡徵求意見等。聽證會是聽取公眾意見的方式之一,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召開。
七、關於館藏文物備案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高度重視館藏文物的備案工作,積極要求文物收藏單位完善藏品檔案,及時依法備案,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工作程序。
文物認定工作能夠推動文物保護的各項基礎工作,能夠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地方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增強法治意識,切實做好文物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