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構建地質找礦新機制的若干意見
國土資發〔2010〕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的要求,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地質勘查基金與商業性礦産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産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構建多元投資、多方合作、協調有序、快速推進的制度平臺,加快實現地質找礦重大突破,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
嚴格執行礦産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按照規劃確定的結構、時序和重點,強化規劃對地質找礦活動的指導和調控作用。統籌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公益性地質調查,引導商業性礦産勘查,有序推進各類地質找礦工作。
建立統一的地質找礦項目備案制度。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年度計劃統一在國土資源部備案,省級以下地方財政安排的項目年度計劃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社會資金安排項目的探礦權人必須將年度工作方案報項目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土資源部建立全國地質找礦項目信息平臺,加強全國地質找礦工作進展跟蹤和形勢分析,及時進行宏觀調控,保障合理工作佈局。
二、有機銜接多元投入地質找礦工作
按照“公益先行,基金銜接,商業跟進,整裝勘查,快速突破”的總體思路,明確各類地質找礦投入定位。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用於開展基礎地質調查、礦産資源潛力評價和重點成礦區帶礦産遠景調查,重點加強區域性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調查,極少量事關地質找礦的重大地質礦産問題可以做延伸攻關。
國家財政設立的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發揮政策調控和降低勘查風險的作用,主要用於找礦潛力大且社會資金投入意願不強的礦産勘查,同時根據國家礦産資源戰略儲備調控需要,開展相應的勘查工作。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優先支持重點礦種、重點成礦區帶地質找礦工作,省級地質勘查基金重點安排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關係密切的地質找礦工作。地質勘查基金實行開放式運作,可根據需要與社會資金合作開展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以預查、普查為主的風險勘查工作,找礦成果按照合同約定方式處置。
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地質找礦工作,對於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可以獨立投資的地質找礦項目,國家財政原則上不再投入。
對生態環境脆弱等特殊地區,由國家財政出資開展礦産遠景調查和礦産勘查工作,規範引入有實力的大型礦業企業對大型規模以上礦産地開展整裝勘查和規模開發,按照礦産資源戰略儲備模式對中小型礦産地進行儲備。
三、推進實施礦産資源整裝勘查
根據全國與省級礦産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結合礦産資源潛力評價成果,在地質工作程度較高、近期有望取得重大找礦突破且適宜開展大規模勘查的地區劃定整裝勘查區。總結推廣安徽“泥河模式”、河南“嵩縣模式”等快速整裝勘查成功經驗,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機銜接的原則,搭建中央和地方財政與社會資金多元投資合作、勘查單位人才與技術和礦業企業資金與管理優勢互補的地質找礦大平臺,引導多種渠道資金加大勘查投入力度。
中國地質調查局會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提出整裝勘查區設置方案,報國土資源部批准並向社會公告;組織編制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協調推進整裝勘查,定期評估工作進展。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強化對整裝勘查工作的服務與監管,按照《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41號)的要求,推進探礦權整合,確保整裝勘查的實施。
整裝勘查區內已有的探礦權,探礦權人要按照整裝勘查實施方案的統一要求開展勘查工作。資金實力不足的,可以採取與地質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資人合作的方式繼續投入勘查,也可以依法轉讓探礦權。勘查程度高於整裝勘查統一要求的勘查區塊,要納入整裝勘查實施方案統籌考慮,推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
整裝勘查區內未設礦業權的區域,按照整裝勘查統一要求,綜合考慮勘查方案合理性、勘查作業能力、資金能力、業績和資信等要素,公開規範引入社會資金投入勘查,促進地勘單位和礦業企業優勢互補、強強聯合。
四、進一步優化探礦權出讓
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探礦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出讓探礦權,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需報國土資源部審批,其他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時,必須提供區內已完成主要地質工作成果信息資料。對工作程度較低的重點勘查區,原則上要在完成1:5萬地質礦産調查、做好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後再出讓探礦權。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異常區和礦産地,主要以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要改進礦業權出讓方式、細化要求、規範程序,注重優選勘查方案,堅持並不斷完善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制度。
鼓勵勘查技術與資本結合、開發反哺勘查。具有甲級礦産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與大型企業組建的聯合勘查開發實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探礦權。礦山企業依法申請利用原有生産系統開展礦山周邊或深部探礦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協議方式取得探礦權。
五、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製度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共享地質找礦成果收益和共擔找礦風險。社會資金與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益,合作方可優先受讓地質勘查基金轉讓的探礦權。地質勘查基金單獨投資的項目,完成勘查工作後登出探礦權,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公開向社會有償出讓探礦權。
國有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並形成大中型礦産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地質勘查成果的權益,並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鼓勵從事礦産勘查的企業建立預設期權獎勵地質找礦有功人員的制度。國有地勘單位轉企的,申請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産地礦業權,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其價款可部分或全部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六、加強地質找礦工作監管與服務
建立勘查方案審查和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審查探礦權人的勘查實施方案,督促探礦權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處圈而不探、非法轉讓等行為。嚴格執行勘查區塊面積年度核減制度。探索推進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勘查質量監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地質勘查質量監管中的作用,推進註冊地質師制度建設,探索形成個人負責和單位負責相結合的責任機制,加強行業自律。
國土資源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國家財政出資項目情況公開制度,及時檢查項目實施情況,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的勘查進展、工作質量、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承擔單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地質找礦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匯總工作進展與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通報地質找礦工作情況。加強與地方各級政府的溝通和聯絡,積極協調佔地、修路、用電等事宜,為地質找礦工作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七、大力推進地質找礦成果資料共享
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將接收的地質資料清單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全國和省級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每年公開發佈地質資料目錄。公益性地質調查機構要及時對成果資料開展綜合研究,為商業性礦産勘查提供基礎性、綜合性地質信息服務。
國土資源部會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地質成果資料匯交檢查,並在全行業通報檢查情況。承擔國家財政地質項目的單位未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的,不得承擔新的項目。礦業權申請人未按國家規定匯交地質資料的,不得申請新的礦業權。全面掌握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臺。
八、建立科技創新産學研聯合攻關機制
建立部省共同推動地質找礦科技創新的工作機制。國家財政安排用於開展科技攻關和技術裝備研發推廣的資金,要面向找礦一線。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會商機制,加強地質找礦理論研究、勘查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示範,組織企業、地勘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關單位開展聯合科技攻關。鼓勵企業與國家財政資金合作開展礦産勘查方法技術攻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建立地質找礦項目安排與人才培養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完善項目管理制度,讓中青年科技人才擔當重任,在地質找礦實踐中培養科技創新領軍人物和找礦一線實用人才。鼓勵礦業企業、地勘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産勘查研究基地,優化項目工作任務安排,為地質專業教師和學生創造實習與研究條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與措施,解放思想,創新地質找礦運行機制,切實加強地質找礦工作,不斷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