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就《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銀監會今起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發展迅速。目前,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總量已達到1.85億張;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達到了2.2萬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萬億元,信用卡交易對拉動內需、促進消費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建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管理的統一監管標準,防範風險,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持續支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銀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辦法》主要從管控風險的角度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規範,即規範商業銀行利用具有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及其特定服務設施和專用網絡提供的銀行服務,包括從受理信用卡申請直至信用卡貸款收回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商業銀行與持卡人、特約商戶、各類信用卡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業務的經營行為。
《辦法》對中資銀行、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等相關機構開辦發卡/收單業務、設立營運中心、市場退出等事項實施審批制;對新增信用卡産品種類、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設受理渠道、授權分支機構開辦業務等實施報告制。
在信用卡業務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提請審批、提前3個月公告、有效處置問題、避免突然中止服務等措施,以充分保護持卡人合法權益。
在規範營銷行為方面,《辦法》從營銷材料、人員管理、面談面簽、信息披露、保密義務、資料保存備查6個方面明確了監管要求,對單一採用發卡量計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紹業務信息、隱瞞重要信息等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基本覆蓋目前中國銀監會收到的關於商業銀行信用卡營銷行為的投訴中反映的問題,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激活用卡方面,《辦法》規定信用卡未經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費用(持卡人以書面、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扣收的費用、以及換卡時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除外)。
在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方面,《辦法》禁止對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發卡(附屬卡除外),並從初始額度、調整額度、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強對年輕消費者和學生消費者的保護。
在規範超限額用卡服務方面,《辦法》規定,發卡銀行提供超限額用卡服務、收取超限費等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持卡人授權,在得到授權之前必須提供關於超限費收費形式和計算方式的通知,並明確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銷授權的權利,一個賬單週期內不得重復收取超限費。
在催收管理方面,《辦法》除明確催收管理規則以外,對不當催收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辦法》對商業銀行處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導致償還能力下降的情況作出了創新性安排,允許商業銀行針對特定情況與持卡人平等協商,共同設計個性化還款協議,並對個性化還款協議的催收行為和後續處理予以規範,以保護具備還款意願持卡人的權益。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對特約商戶進行現場調查和資質審核,並不定期回訪和巡查,及時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糾正特約商戶違規行為。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對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交易、退款交易過多、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出現欺詐或非法交易的商戶,及時採取現場調查、撤除機具等風險管控措施,以保護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權益。
《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不同業務中使用客戶信息必須事先獲得客戶授權;交易憑條必須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商業銀行及其合作機構不得超過業務需求存儲信用卡相關信息,充分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辦法》明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經營情況和相關風險進行監測、評估、監督、檢查的監管要求,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就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和違規行為處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僅對信用卡業務中的銀行經營行為和銀監會監督管理程序予以明確規定,是對銀監會已發佈的監管要求的匯總提煉和對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細化。其他部門發佈的法律法規中已有的規則,《辦法》不再重復規定。
中國銀監會歡迎廣大社會公眾對《辦法》提出寶貴意見。